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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110019
- 處分日期
- 2018/11/13
- 違規日期
- 2018/09/13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9月13日派員至本市永康區中正北路317巷路口(永康區塩行段1420、1421地號)稽查,發現該場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總體積量測約31,590立方公尺,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5批第2類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貴公司未取得堆置作業程序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而逕行操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命貴公司堆置場作業程序停工。
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8年01月23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63條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20-108-040007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𥂁洲里洲工街一一七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中正北路317巷路口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