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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1-120029
- 處分日期
- 2022/12/22
- 違規日期
- 2022/10/12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罰鍰金額
- NT$18,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指定代理人並於十五日內報請核發機關備查。甲級處理機構應指定取得同一等級以上合格證書之處理技術員代理。」,合先敘明。貴事業係領有本市甲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證號:110桃廢處字第0042-13號),於111年10月12日申請註銷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施○○之設置並指定新設置李○○,惟經檢視申請文件資料發現施○○勞保退保日期為111年7月8日,貴事業為甲級處理機構,應依規定指定代理人並於15日內(即111年7月22日前)內報請核發機關備查(甲級處理機構應指定取得同一等級以上合格證書之處理技術員代理),核已違反前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裁處。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觀音區國建三路三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觀音區國建三路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