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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1-030030
- 處分日期
- 2022/03/25
- 違規日期
- 2021/10/27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0年10月27日派員至貴廠執行專案督察,發現貴廠從事廢棄物再利用,110年5~10月操作紀錄表僅記錄日期、原料種類、投入量、發酵溫度、發酵時間,惟未記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用途、剩餘廢棄物之處置及污染防治操作情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橋頭區芋寮里芋林路二九五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橋頭區芋寮里芋林路二九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