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農肥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高雄廠
統一編號:83762406
共 9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9 筆)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5/05/06
- 罰鍰金額
- NT$16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
- 違規情節
- 案係本局接獲民眾陳情於114年3月28日14時40分派員前往本市橋頭區芋林路295號稽查,於貴公司廠房周界外(判定地點:廠房大門口外芋林路上)明顯可聞肥料異味,經查貴公司為肥料工廠,稽查當時場內露天堆置肥料,雖設有噴霧系統、活性碳吸附塔及洗滌塔氣體收集及處理設備,惟處理效果不佳,致產生肥料異味飄散至廠外,造成空氣污染,上開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3/12/1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派員於112年9月25日至貴公司高雄廠執行督察,發現貴公司高雄廠有機肥料製造程序於加熱攪拌程序後新增堆置發酵作業,且作業地點OO段OOOO地號未登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下稱廢清書),其未依規定變更廢清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3/12/1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派員於112年9月25日至貴公司高雄廠執行督察,發現貴公司高雄廠未正確申報有機肥料製造程序每月其他原料(發酵菌)使用情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3/12/12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派員於112年9月25日至貴公司高雄廠執行督察,發現貴公司高雄廠再利用事業廢棄物(廢棄物代碼:R-0120、R-0701、R-0902、R-0908)未作成再利用製程(180291-有機肥料製造程序)之用電量紀錄,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3/06/28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2年5月25日上午10時派員稽查,在貴公司高雄廠大門前道路轉角(芋林路22.764620/120.281349)及周界明顯聞到陣陣有機肥料逸散臭味,後進廠稽查,當時製程未操作,次氯酸鈉噴霧防制設施未即時啓動,製程中活性碳吸附塔內活性碳及洗滌塔洗滌液未定期更換,成品堆放區部份空氣置換洗滌塔2台未操作,致肥料臭味由堆放區逸散至廠外。上述未妥善處理有機肥料置放、貯存,管理不當產生異味逸散至廠區外造成空氣污染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2/09/28
- 罰鍰金額
- NT$2,4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工廠周邊除臭噴霧水未妥善清理,致污染路面。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2/08/11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
- 違規情節
- 於貴廠周界外(靠大門口附近)進行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採樣,經取樣檢測結果異味污染物檢測值為58(標準限值為30)未符合標準值。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2/03/25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0年10月27日派員至貴廠執行專案督察,發現貴廠產出之廢太空袋(D-0299)露天貯存,無防止雨水、地面水流入或滲透設備或措施,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2/03/25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0年10月27日派員至貴廠執行專案督察,發現貴廠從事廢棄物再利用,110年5~10月操作紀錄表僅記錄日期、原料種類、投入量、發酵溫度、發酵時間,惟未記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用途、剩餘廢棄物之處置及污染防治操作情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