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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達

文號
30-108-080070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19/08/26
違規日期
2019/05/14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0
處分種類
勒令停工
違規情節
從事養豬業,所排放水經採樣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403毫克/公升,標準值為8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1,650毫克/公升,標準值為600毫克/公升;懸浮固體檢測值為883毫克/公升,標準值為150毫克/公升),查貴牧場前於107年9月14日及108年2月14日亦分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在案,本次再經查獲違規行為,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1項第3款之情節重大認定原則。
裁處書主旨
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不須繳納
事業地址
屏東縣內埔鄉東寧村東寧路八二號
違規地址
屏東縣內埔鄉 新唐路279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