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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1-050026
 
            
            
            
                
- 處分日期
 
                - 2022/05/23
 
            
            
                
- 違規日期
 
                - 2021/11/04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0年11月4日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臺中調查站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執行稽查作業,查貴公司領有固定污染源凹版印刷作業程序(M01)操作許可證,查核時製程運作中,發現下列違規事項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說明如下:(一)查核時發現2臺廢溶劑回收設備未運作,惟有產出蒸餾後之混合溶劑及廢樹酯,該回收設備處理凹版印刷作業程序(M01)製程產出之廢油墨及溶劑混合物,所蒸餾產出之混合溶劑作為廠內凹版印刷製程工具清洗,與製程具上下游關係,惟該廢溶劑回收設施未登載於許可證中,未依許可證內容操作。(二)依據貴公司採購資料初步核算M01製程原物料用量,皆遠超過許可證核定用量,未依許可證內容操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8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日南里幼獅路七六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日南里幼獅路七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