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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煌畜牧場

文號
40-108-080001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19/08/01
違規日期
2019/01/11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
罰鍰金額
NT$18,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一)查臺端經營家煌畜牧場從事豬隻畜殖業,經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1月11日派員稽查,發現貴 牧場107年1月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 資訊系統,申報禽畜糞(R-0104)及農業污泥(R-0908)均為貯 存0公噸,惟107年2月均申報產出2公噸、聯單清運3公噸、 貯存0公噸,107年3月均申報產出3公噸、聯單清運2公噸、 貯存0公噸;又爐渣(D-1101)每月均產出0.001公噸但貯存量 未隨每月產出量增加而增加,每月仍均只申報貯存0.001公 噸,上述廢棄物產出、貯存等有未正確申報情事,違反廢 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二)另貴牧場高溫蒸煮設備產出之爐渣,貯存地點、容器及設 施,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三)又貴牧場已通過再利用檢核,其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日期 、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事業名稱、剩餘廢棄 物之處置,未作成紀錄,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屏東縣內埔鄉大和段二四○之一地號,大和段二九六地號
違規地址
屏東縣內埔鄉新東勢段二六二之一六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