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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80006
- 處分日期
- 2018/08/15
- 違規日期
- 2018/06/2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廢塑膠再利用加工作業,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廢棄物焚化廠或其他廢棄物處理廠,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內政部警政署保七總隊三大隊第三中隊、本府環境保護局107年6月22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未領有貯留許可文件,逕行將製程產生之廢(污)水收集至貯存槽,再以馬達連接管線抽至製程回收再利用。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令貴公司文到翌日起全部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第3條第1項附表三及附表八、第5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新樹里富強路二段三九八巷五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新樹里富強路2段398巷59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