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11-080009
- 處分日期
- 2022/08/11
- 違規日期
- 2022/06/3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48條第3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新營廠屬其他工業,領有本局核發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並設置乙級廢(污)水專責人員,本局於111年6月30日查貴公司新營廠專責人○○專職負責第22條所定業務;另查於106年5月5日設置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管理師職務,兼任環保法規以外其他法規所定專責(任)人員。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本案本局已於111年8月2日核准註銷在案,認定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11年08月1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8款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3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款附表一、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頭南里南勢巷二○之三號、二○之二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新營區嘉芳里復興路七五六號A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