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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1-100004
- 處分日期
- 2022/10/11
- 違規日期
- 2022/06/15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4,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屏南一廠從事事業廢棄物廢橡膠再利用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6月15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多數廢棄物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且部分廢碳黑混合物與爐渣貯存設施,未有防止雨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及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茲依同法第52條暨第63條之1規定裁處1萬2,000元罰鍰及4小時環境講習。另貴公司再利用廢橡膠產品有碳黑、再生油品(燃料油及裂解油),未依規定申報每月營運紀錄之裂解油產生量、庫存量及銷售量,且111年5月未申報再利用產品之營運紀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茲依同法第52條暨第63條之1規定裁處1萬2,000元罰鍰及4小時環境講習。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4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1月10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屏東縣枋寮鄉東海村永翔路二五號
- 違規地址
- 屏東縣枋寮鄉東海村永翔路二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