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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100013
- 處分日期
- 2017/10/16
- 違規日期
- 2017/09/1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貴公司於本市大安區中庄里中海路102號從事屠宰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185-04號),經本局於106年9月13日派員前往查核結果發現,廢水排入中間池(T01-7)後未經活性碳吸附裝置(T01-8)直接排入採樣井(T01-9);另接觸氧化池(T01-5)相關機具設施未見有DO溶氧計,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2.廢水排入中間池後未經活性碳吸附裝置部分:貴公司已於106年10月11日以安總字第106101101號函檢具恢復原核准之水措內容運作證明文件,經本局於106年10月17日派員前往複查結果,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接觸氧化池相關機具設施未見有DO溶氧計部分:限期於106年10月31日前檢具恢復原核准之許可內容運作或提送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變更申請文件等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屆期仍未補正者,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6年10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安區中庄里中海路一○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安區中庄里中海路10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