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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0-020017
- 處分日期
- 2021/02/04
- 違規日期
- 2020/03/26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協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下稱南區督察大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於109年3月26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經查貴公司人員表示,轆筒作業區約自105年起自108年10月止期間,該製程皆未運作,其實際製程與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不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3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2項次9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關廟區下湖里南雄路二段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關廟區下湖里南雄路二段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