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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村牧場

文號
30-112-070004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23/07/10
違規日期
2023/05/27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罰鍰金額
NT$1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查臺端經營家村牧場從事豬隻飼養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2年5月27日派員稽查,發現周界外未有供採樣人員進出至放流口之道路,並設置一平方公尺以上之採樣平台,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3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屏東縣長治鄉德協段七三地號
違規地址
屏東縣長治鄉協華段583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