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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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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13-080005
- 處分日期
- 2024/08/19
- 違規日期
- 2024/07/18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113年7月18日配合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南區中隊及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執行113年環保犯罪查緝專案於本市小港區OO段000地號進行稽查,案地為貴事業申請作為管理清除車輛之停車場使用,貴事業為領有本局核發乙級清除機構(許可證證號:110高雄市廢乙清字第0078號),當日發現案地鐵皮棚架(鐵皮屋)內地面有貯存大量事業廢棄物約37公噸(長8公尺、寬6.1公尺、高1.9公尺),地面廢棄物發現有廢印刷膠膜、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託運日期為20240701及託運人為台灣麥迪康有限公司明細表、捷盟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康是美藥妝)廠商地址為彰化市民生路297號6樓、及空軍數位迷彩長褲疑似尺寸清單等廢棄單據,為實際負責人簡進宏於前天(7月16日)駕駛貴事業清運車輛KEL-0000至大寮載回,因近期本市垃圾焚化廠進廠管制因素,無法拉高雄市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調度中心進廠確認單以夾子車載運進焚化廠處理,故載運回案地後先傾倒於地面貯存,後續再將廢棄物移至貴事業另一清運壓縮車KEP-0000後再載運至焚化廠處理,前述作業進廠前會由實際負責人簡進宏告知簡瑍褕進行申報,且稽查當時貴事業清運車輛KEL-0000車斗內發現有貯存廢塑膠、廢塑膠管、風管、鋁箔及玻璃纖維等廢棄物,據簡進宏表示,為前述廢棄物,尚未夾到地面,經查貴事業許可申請文件中未申請設置貯存場或轉運站,逕自將廢棄物貯存於案地並有轉運情事,故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30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過勇路一八八號一三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孔宅段317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