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華環保企業行
統一編號:88010361
共 4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4 筆)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5/04/0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案係113年7月18日本局配合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南區中隊及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執行113年環保犯罪查緝專案於本市小港區孔宅段OOO地號進行稽查,後續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與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南區中隊於113年8月12日及9月2日再次執行督察,發現貴事業113年3月至7月於小港區孔宅段OO地號收受OO環保有限公司及OO環保有限公司之廢塑膠、廢紙於案地傾倒堆置,將廢塑膠及廢紙可再利用之部分進行切割及分類,並轉賣給屏東RDF廠商及紙廠,另經查貴事業未領有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者登記檢核)資格,惟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者登記檢核)送審,逕自從事再利用行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5/04/0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案係113年7月18日本局配合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南區中隊及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執行113年環保犯罪查緝專案於本市小港區孔宅段OOO地號進行稽查,後續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與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南區中隊於113年8月12日及9月2日再次執行督察,發現貴事業為領有本局核發乙級清除機構(許可證證號:110高雄市廢乙清字第OO號),發現貴事業113年4月至7月營運紀錄多筆至事業機構(私立OO老人長期照顧中心、OO餐廳、OO股份有限公司、OO企業社、OO實業有限公司、OO造船工程行、0聯工程、OO金屬有限公司等)清除廢棄物相關資料,及廢棄物進焚化廠處理,經查「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監控系統」並無貴事業車輛GPS軌跡,及113年7月16日至大寮區載運廢棄物及進焚化廠處理,當日無營運紀錄及GPS軌跡資料且未有相關紀錄,惟簡OO提供不實資料予簡OO申報,簡進宏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明顯申報不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4/11/1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事業113年10月25日函申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變更,案附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3年9月4日高市經發商字第1136000000號函核准貴事業轉讓登記乙案,發現貴事業負責人由張OO變更為簡OO,惟貴事業遲於113年10月25日向本局提出變更申請,未於變更(113年9月4日)後30日內(113年10月5日前),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4/08/19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本局113年7月18日配合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南區中隊及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執行113年環保犯罪查緝專案於本市小港區OO段000地號進行稽查,案地為貴事業申請作為管理清除車輛之停車場使用,貴事業為領有本局核發乙級清除機構(許可證證號:110高雄市廢乙清字第0078號),當日發現案地鐵皮棚架(鐵皮屋)內地面有貯存大量事業廢棄物約37公噸(長8公尺、寬6.1公尺、高1.9公尺),地面廢棄物發現有廢印刷膠膜、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託運日期為20240701及託運人為台灣麥迪康有限公司明細表、捷盟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康是美藥妝)廠商地址為彰化市民生路297號6樓、及空軍數位迷彩長褲疑似尺寸清單等廢棄單據,為實際負責人簡進宏於前天(7月16日)駕駛貴事業清運車輛KEL-0000至大寮載回,因近期本市垃圾焚化廠進廠管制因素,無法拉高雄市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調度中心進廠確認單以夾子車載運進焚化廠處理,故載運回案地後先傾倒於地面貯存,後續再將廢棄物移至貴事業另一清運壓縮車KEP-0000後再載運至焚化廠處理,前述作業進廠前會由實際負責人簡進宏告知簡瑍褕進行申報,且稽查當時貴事業清運車輛KEL-0000車斗內發現有貯存廢塑膠、廢塑膠管、風管、鋁箔及玻璃纖維等廢棄物,據簡進宏表示,為前述廢棄物,尚未夾到地面,經查貴事業許可申請文件中未申請設置貯存場或轉運站,逕自將廢棄物貯存於案地並有轉運情事,故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