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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峰豪畜牧場(原張登財養豬場)

文號
30-109-040003
裁罰機關
花蓮縣
處分日期
2020/04/29
違規日期
2020/03/3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0,000
處分種類
勒令停工,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經查貴牧場原簡易排放許可證期限為98年5月26日至103年5月25日止,然本縣環境保護局105年7月7日至現場稽查,其現場確認停養中,且該畜牧場已於107年7月16日獲花蓮縣政府准予復養,然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8年11月1日至現場巡查該牧場有飼養魚及豬隻,屬於水污法列管事業;惟貴牧場目前尚未取得水污法相關許可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規定,屬於列管事業應在營運前取得相關許可證,且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9年3月30日至現場稽查發現現場營運中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自109年05月04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花蓮縣壽豐鄉共和村一鄰魚池二之一號
違規地址
花蓮縣壽豐鄉共和村一鄰魚池二之二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