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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5-114-040001
- 處分日期
- 2025/04/24
- 違規日期
- 2025/02/21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為處理含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有害物質之廢鉛蓄電池處理業,然查系統申報資料及現場稽查情形,貴公司113年10月、11月有處理廢鉛蓄電池營業情形,惟貴公司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6項所訂辦法成為受補貼機構,並納入稽核認證管制,及逕行處理營業。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期裁處書送達次日起7日內改善完成。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按日連續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暨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1條第2項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1款附表1項次6。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分期繳款中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官田區二鎮里成功街四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官田區二鎮里成功街4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