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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煌畜牧場
- 文號
- 30-114-050027
- 處分日期
- 2025/05/15
- 違規日期
- 2024/08/0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業
- 違規情節
- 臺端於本縣九如鄉九如段2341、2342地號經營安煌畜牧場從事豬隻飼育業,環管署分別於113年8月2日10時20分及同年8月8日10時35分派員稽查,發現下列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情事:(一)廢水處理設施調整池泵浦發生故障,造成豬舍未經處理之作業廢水與調整池溢出之廢水,由廢水收集溝渠溢流至雨水溝再排出場外,現場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事故發生後3小時內通知本府,已違反水污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二)經採集自調整池溢流至雨水溝污水與放流水混合排放之廢水樣品之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檢測值:9,220毫克/公升,標準值:不大於600毫克/公升;生化需氧量檢測值:1,310毫克/公升,標準值:不大於80毫克/公升;懸浮固體檢測值1,680毫克/公升,標準值:不大於150毫克/公升),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三)上開違規事實,經本府以113年12月10日屏府環查字第11380243420號行政裁處書裁處臺端即安煌畜牧場,臺端不服提起訴願後,案經環境部以114年5月1日環部法字第1140001866號訴願決定書撤銷,並命本府於文到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爰重新查處後依違反水污染第7條第1項規定裁處,另查臺端於1年內前經2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水污法第7條及第40條規定,屬同法第73條第1項第3款情節重大者,茲依同法第40條第2項、第66條之1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環境教育法第23條及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4條、第8條裁處10萬元,並命停工於114年5月31日前出清。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屏東縣九如鄉後庄路一六巷三九號
- 違規地址
- 屏東縣九如鄉後庄路一六巷三九號
- 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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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時間
- 2025/06/03 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