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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兼廣告有限公司

文號
30-106-010011
裁罰機關
宜蘭縣
處分日期
2017/01/11
違規日期
2016/12/27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罰鍰金額
NT$40,5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5年12月25日派員稽查,查獲貴公司將製作廣告過程中使用之道具(大量氯化鈉即天然鹽)棄置至梵梵野溪流域,污染本縣水污染管制區,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府將依同法第52條規定處以罰鍰。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40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北市大安區四維路二一六巷一七號一樓
違規地址
宜蘭縣大同鄉英士村梵梵溪河川區域
統一編號
29042583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