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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0-030011
- 處分日期
- 2021/03/11
- 違規日期
- 2020/11/1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97,5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位於本市沙鹿區鹿峰里星河路567號從事印染整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445-09號),經本局於109年11月17日派員前往查核並會同事業代表於放流口採樣檢驗結果,測得放流水之化學需氧量檢測值:151mg/L(限值:100mg/L)及pH值:9.4(限值:6-9),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請貴公司確實辦理改善並限期於110年3月23日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須含pH值及化學需氧量項目)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或停工、停業之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屆時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檢測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97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沙鹿區鹿峰里星河路五六七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沙鹿區鹿峰里星河路五六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