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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兼廣告有限公司

文號
41-106-010007
裁罰機關
宜蘭縣
處分日期
2017/01/12
違規日期
2016/12/25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
罰鍰金額
NT$1,2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1.本日執行假日陳情案件稽查作業,至陳情地點(梵梵野溪溫泉)稽查,該地點係「大兼廣告有限公司」於105年12月24日為進行廣告製作,而將大量氯化鈉既天然廢棄置於梵梵野溪水域內,於拍攝作業完成後亦未將現場清除完成污染本縣水污染管制區,該行為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現場並取梵梵溪水樣送檢,現場量測PH第一次:7.48第二次:7.51水逕:17.4,取樣送檢COD.SS.氯監等檢驗項目,稽查過程均錄影拍照存證。 2.另該公司將大量氯化鈉棄置於梵梵野溪河川便道內之行為,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裁處依據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1項裁處。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北市大安區四維路二一六巷一七號一樓
違規地址
宜蘭縣大同鄉梵梵野溪
統一編號
29042583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