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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1-106-010007
- 處分日期
- 2017/01/12
- 違規日期
- 2016/12/25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1,2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本日執行假日陳情案件稽查作業,至陳情地點(梵梵野溪溫泉)稽查,該地點係「大兼廣告有限公司」於105年12月24日為進行廣告製作,而將大量氯化鈉既天然廢棄置於梵梵野溪水域內,於拍攝作業完成後亦未將現場清除完成污染本縣水污染管制區,該行為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現場並取梵梵溪水樣送檢,現場量測PH第一次:7.48第二次:7.51水逕:17.4,取樣送檢COD.SS.氯監等檢驗項目,稽查過程均錄影拍照存證。 2.另該公司將大量氯化鈉棄置於梵梵野溪河川便道內之行為,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1項裁處。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大安區四維路二一六巷一七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宜蘭縣大同鄉梵梵野溪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