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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春食品行一廠

文號
40-108-030003
裁罰機關
雲林縣
處分日期
2019/03/11
違規日期
2019/01/18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罰鍰金額
NT$6,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1.本局於108年1月18日6時41分至現場查察,稽查當時於該地點,未發現有排放黑煙之情事,該廠作業中。2.經查該廠未領有廢棄物再利用相關證明文件,上述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本局依法告發。3.本局已當面告知該廠負責○○違反上述法條之規定,如有疑義可於文到期限內,向本局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雲林縣林內鄉林中村瑞農路五○巷二八號一樓
違規地址
雲林縣林內鄉林中村瑞農路47-5號
統一編號
45468418
更新時間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