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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豐畜牧場

文號
30-106-120023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17/12/29
違規日期
2017/10/12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罰鍰金額
NT$34,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一、本署106年10月12日派員督察,發現該場排放廢水於承受水體,經採樣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生化需氧量檢測值:598毫克/公升,最大限值:8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檢測值:1210毫克/公升,最大限值:600毫克/公升;懸浮固體檢測值:633毫克/公升,最大限值:150毫克/公升),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另查該場領有廢(污)水排放許可文件,核准飼養頭數為400頭,惟業者表示目前實際在養約1100頭豬,該場未依核准登記事項運作,且未辦理許可文件變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二、會同業者代表勘查場區,發現其廢水處理設施設運作,未每日記錄其獨立專用水量計測設施、電度表讀數及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未按次記錄,每月統計;水污染防治設施及管線,未標示其名稱及管線內流體名稱及流向;放流口雖設置告示牌卻未標示座標,上述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53條第1項第4款、第66條第2項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34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1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屏東縣新埤鄉南岸段一九八地號
違規地址
屏東縣新埤鄉南岸段198地號(22.49811/120.55361)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