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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110005
- 處分日期
- 2018/11/12
- 違規日期
- 2018/09/04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造紙作業,領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4)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下稱許可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9月4日至現場稽核時,查獲貴公司導板式集塵器(A401)之壓降值為40mmH2O,與許可證登載之許可操作值不符(2~30mmH2O),且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402)之廢氣出口溫度許可登載操作值為90~150℃,惟現場溫度表故障(表內溫度維持50℃)未能實際反映操作溫度,亦與許可證登載不符,已違反空污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2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苗栗縣頭屋鄉獅潭村獅潭二七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苗栗縣頭屋鄉獅潭村獅潭27之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6/02 2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