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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文號
30-108-070005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9/07/10
違規日期
2018/12/27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
罰鍰金額
NT$1,68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近期經河川巡守志工陳情,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12月27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執行環檢警聯合稽查,貴公司自承化學槽車司機直接使用附近的水龍頭,清洗隨車用來抽取硫酸亞鐵溶液的軟管,造成含有少量硫酸亞鐵的洗滌水留存於廠內的雨水溝內,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8款:「廢水:指事業於製造、操作、自然資源開發過程中或作業環境所產生含有污染物之水」,查本案清洗抽取硫酸亞鐵溶液的軟管所產生的廢水,係為事業廢水,須依照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應妥善收集至貴公司廢(污)水處理設施,並經處理至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管制標準,始得自依法設置之放流口排放放流水。現場貴公司廢(污)水未妥善收集,導致流入雨水溝排放至廠外地面水體,於逕流廢水放流口RD01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值207mg/L(標準值100 mg/L)、懸浮固體值30.7mg/L(標準值30mg/L)、溶解性鐵值1120mg/L(標準值10mg/L)、pH值1.3(標準值6.0 ~ 9.0),未符合金屬表面處理業放流水標準規定限值。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68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1月0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按行政罰法第5及條第24條第1項規定從一重,依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第3條第1項附表三及附表八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不須繳納
事業地址
臺南市西港區西港里西港二之三○號
違規地址
臺南市西港區西港里西港2之30號
統一編號
72108178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