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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見畜牧場

文號
30-106-080060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17/08/28
違規日期
2017/04/29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70,00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貴畜牧場廢(污)水排放許可文件至105年5月22日止,已逾許可文件期限仍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70000元整,應令全部停工或停業,並請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文件後,並依登記事項運作,始得排放廢(污)水。限改日期:106年09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爰依同法第45條第1項和第66條之1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尚未繳款
事業地址
屏東縣九如鄉九如路一段二之二八號
違規地址
屏東縣九如鄉九如路一段二之二八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