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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村牧場

文號
30-113-080024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24/08/15
違規日期
2024/06/28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罰鍰金額
NT$1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臺端經營之家村牧場從事豬隻飼養作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6月28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場放流口沒入水體,未依規定設置於進行承受水體前之地面,且放流口告示牌未設置於明顯處,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規定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3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9月1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屏東縣長治鄉德協段七三地號
違規地址
屏東縣長治鄉協華段583-1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