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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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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030001
- 處分日期
- 2020/03/02
- 違規日期
- 2019/09/3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派員於108年9月30日至貴廠進行複查,檢視貴廠9月份南區事業廢(污)水處理設施量每日操作紀錄表,發現9月24日(貯留水量:104.2 立方公尺/日;回收水量:102.2 立方公尺/日)、9月25日(貯留水量:94.2 立方公尺/日;回收水量:90.6 立方公尺/日)、9月26日(貯留水量:74.2 立方公尺/日;回收水量:74.7 立方公尺/日)及9月27日(貯留水量:65.3 立方公尺/日;回收水量:64.4 立方公尺/日)之貯留及回收使用(澆灌)水量超過許可文件核准量(57 立方公尺/日)。前述情形顯仍未改善完成,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並依登記事項運作,始得排放廢(污)水。…」暨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之規定。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從一重處罰,爰依法定罰鍰最高之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規定處分。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6月10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永安區保寧里永安路一五、一五之一、一六之六、一六之七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永安區永安路一五、一五之一、一六之六、一六之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