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1. 首頁
  2. 廠商資料
  3. 誠毅紙器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廠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誠毅紙器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廠

統一編號:75580992

共 9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9 筆)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4/09/24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違規情節
貴廠於本市永安區保寧里永安路15號從事平版印刷作業程序(M02),經本局於113年7月8日稽查發現該製程112年度清洗溶劑年使用量為2.873公噸,超出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1978-03號)核定年用量2.4公噸/年,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0/03/02
罰鍰金額
NT$30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局派員於108年9月30日至貴廠進行複查,檢視貴廠9月份南區事業廢(污)水處理設施量每日操作紀錄表,發現9月24日(貯留水量:104.2 立方公尺/日;回收水量:102.2 立方公尺/日)、9月25日(貯留水量:94.2 立方公尺/日;回收水量:90.6 立方公尺/日)、9月26日(貯留水量:74.2 立方公尺/日;回收水量:74.7 立方公尺/日)及9月27日(貯留水量:65.3 立方公尺/日;回收水量:64.4 立方公尺/日)之貯留及回收使用(澆灌)水量超過許可文件核准量(57 立方公尺/日)。前述情形顯仍未改善完成,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並依登記事項運作,始得排放廢(污)水。…」暨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之規定。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從一重處罰,爰依法定罰鍰最高之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規定處分。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0/01/20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於本市永安區永安路15號,領有平板印刷作業程序(M02)之操作許可證,經本局人員於108年2月25日執行稽查時,貴公司製程皆正常操作中。另查該製程(M02)操作許可證中僅列3臺印刷機均在操作中,核與(M02)操作許可內容不符,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9/07/22
罰鍰金額
NT$27,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
違規情節
本局派員於108年5月28日至貴公司「誠毅紙器股份有限公司廠房拆除工程」營建工地稽查時,發現該工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未經本局核准前,即逕行施工;前述情事,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削減計畫,報本局核准,並據以實施」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9/07/15
罰鍰金額
NT$72,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局派員於108年5月29日至該廠查核,現場查核情形茲分述如下:檢視該廠之5月份(南區)事業廢(污)水處理設施原廢水水量每日紀錄表(貯留)之貯留水量範圍為59~140 立方公尺/日(5月1日至5月28日)。檢視該廠之5月份(南區)事業廢(污)水處理設施原廢水水量每日紀錄表(澆灌)之回收使用水量範圍為60~144 立方公尺/日(5月1日至5月28日)。領有之許可文件(許可字號:高市府環土排許字第01070-01號)登載貯留水量及回收使用水量之核准量均為57 立方公尺/日;上述行為顯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並依登記事項運作,始得排放廢(污)水。…」之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6/07/25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5/07/17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4/01/22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3/12/19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