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0-107-040014
- 處分日期
- 2018/04/20
- 違規日期
- 2017/12/14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處分種類
- 按日連續處罰罰鍰
- 違規情節
- 本署督察,發現該社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缺失(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未設置或採行相關規定之防制設施(10點);(二)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之運輸車輛未使用密閉式貨箱,或未以封蓋緊密覆蓋貨箱(10點);(三)場內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之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未設置或採行相關規定之防制設施(10點);(四)易致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製程、操作或裝卸作業,未設置或採行相關規定之防制設施(10點);(五)公私場所管理之裸露區域未設置或採行相關規定之防制設施(10點)。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二、另查該社後方土地堆置大量砂土石原料約50,000餘立方公尺,其堆置量超過3,000立方公尺,屬本署公告第5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該未取得設置、操作許可證,逕行從事砂(土)石堆置作業,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三、該社之專責人員督察時未能提○○上班出勤打卡紀錄,且業者代表表○○實際上班為高雄市營業處所,並未實際從事水污染防治專責業務,全程亦未在場,明顯為虛偽設置,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屏東縣新埤鄉萬隆村平山路六二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屏東縣新埤鄉萬隆村平山路六二之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