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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080019
- 處分日期
- 2017/08/24
- 違規日期
- 2017/07/1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10,5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貴公司所屬大甲廠於本市大甲區日南里東九街7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係為大甲幼獅工業區納管事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769-00號),經本局於106年7月17日派員前往稽查結果,發現以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事項:(一)多日用水量超過核准量(10.9立方公尺/日)。(二)快混槽(T01-3)及放流槽(T01-6)之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水措登記範圍值皆為6~9,惟現場操作紀錄多日登載數值未落在核准之水措範圍值內。(三)現場快混槽(T01-3)無設置PAC加藥機。(四)現場有一股未接觸冷卻水與納管廢水管線匯流至廢(污)水納管口,惟核准之水措計畫未登載。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貴公司所屬大甲廠已以未具日期及文號函(本局收文日期:106年8月1日)提送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變更申請文件,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5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8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竹縣竹北市自強南路八號八樓之八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日南里東九街7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