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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080019
- 處分日期
- 2024/08/19
- 違規日期
- 2024/07/2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局轄管「臺中市環山水資源回收中心」(管制編號:L0603161)於本市和平區平等里中興路三段環山三巷三五之二號從事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2763-00號),符合廢 (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另依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略以,「...代理期間不得超過3個月,代理期滿前15日內,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完成同一級別以上之合格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定設置..。」,貴局轄管「臺中市環山水資源回收中心」截至113年3月21日方始提報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申請,已逾法令規範期限113年3月14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第24條第11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4月1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三六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和平區平等里中興路三段環山三巷三五之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