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40-112-030014
- 處分日期
- 2023/03/20
- 違規日期
- 2023/02/22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勾稽貴公司營運紀錄內容,發現111年1月申報廢鐵R-1301、廢鋁R-1304使用量與營運紀錄數量不一致,其衍生廢棄物亦為申報異常,另稽查現場無法提供與產源及清除、運輸業者簽訂契約書,請依限補正相關資料,供後續查核。查稽查當日,貴公司現場無法提供相關資料佐證廢棄物(R-1301、R-0601、R-0201、R-1302等)貯存區內廢棄物來源、數量,業已違反「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9條(略以):「再利用機構對於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之收受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事業名稱、衍生廢棄物之處置及再利用完成日期,應作成紀錄。前二項紀錄及相關憑證應妥善保存三年,留供查核。」規定,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併同法第52條各別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請依限補正相關資料,供後續查核。承上,貴公司無法提供再利用產品之銷售流向、數量及用途資料,已違反「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10 條(略以):「再利用機構應逐項逐筆記錄再利用產品之銷售流向、數量及用途,並妥善保存三年」規定,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併同法第52條各別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請依限補正相關資料,供後續查核。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3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基隆市中山區中華路一七一號
- 違規地址
- 基隆市中山區中華路一七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