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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鴻畜牧場

文號
30-108-040007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19/04/11
違規日期
2018/10/16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
罰鍰金額
NT$17,7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從事豬飼育業,貴畜牧場放流口告示牌標示不清且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生化需氧量檢測值93.6 mg/L,標準值80 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7700元整,應改善放流水水質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後,始排放於地面水體者。限改日期:108年05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2項和第66條之1規定裁處;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6條及第66條之1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屏東縣內埔鄉美和村陽明路一一三巷一○五號
違規地址
屏東縣內埔鄉美和村陽明路一一三巷一○五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