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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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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6-050011
- 處分日期
- 2017/05/15
- 違規日期
- 2017/04/26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一、現場依規定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說明來意。二、本日係執行從事再利用機構產品為紅磚,稽查時,當日營運中。製程略以:原料->分選or篩選機->供料機->壓碎機->供料機->攪拌->成型設備->疊坯機->混坯區->乾燥窯->隊道式燒成爐->產品。與104年7月23日核准廢清書內容(核准字號:N09907220002)不符,不符內容為:新增分選or篩選機並將S-0111投入此機產生D-0299塑膠混合物。四、本局106年4月19日於IWR&MS系統勾稽該廠105年1月備106年3月間申報資料,發現D-0902(105/5、105/11~12、106/3)、R-1201(105/12、106/3)本月收受聯單+上月貯存量-本月使用量,有質量不平衡之情形。五、上述第3、4點,核有違反廢清法第31條第1項第1、2款,將同法52條告發處分。六、本日紀錄由該廠人員代表黃○○全程會同參與並閱覽確認後始得簽名於後。以下空白。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長春村南方一巷一一五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長春村南方一巷一一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