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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060006
- 處分日期
- 2024/06/05
- 違規日期
- 2024/01/0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一、查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EMS),臺端前於112年12月6日中市環水字第1120144364號函因申請註銷○○」擔任甲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並由代理人○○」代理(代理期間至113年1月5日止),限期於113年1月5日完成設置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臺端並未依限設置同一級別專責人員,已逾法令規範期限(113年1月5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第48條第3項暨管理辦法第24條第1款規定。二、臺端於本市神岡區從事食品製造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符合管理辦法第24條第1款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惟臺端於113年3月4日方提報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申請,已逾法令規範期限113年1月5日,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暨管理辦法24條第1款暨同法第48條第3項規定。三、違規限期改善部分:本局於113年4月17日中市環水字第1130039415號函,准予臺端設置○○」擔任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可在案,爰認定改善完成,無須再限期改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4月1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神岡區三角里大富路九八巷一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神岡區三角里大富路98巷19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