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記食品廠
統一編號:19823130
共 14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14 筆)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25/04/15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查獲該廠未依規定每日紀錄廢水處理設施累計用電度數及操作參數值,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24/06/05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一、查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EMS),臺端前於112年12月6日中市環水字第1120144364號函因申請註銷○○」擔任甲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並由代理人○○」代理(代理期間至113年1月5日止),限期於113年1月5日完成設置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臺端並未依限設置同一級別專責人員,已逾法令規範期限(113年1月5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第48條第3項暨管理辦法第24條第1款規定。二、臺端於本市神岡區從事食品製造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符合管理辦法第24條第1款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惟臺端於113年3月4日方提報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申請,已逾法令規範期限113年1月5日,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暨管理辦法24條第1款暨同法第48條第3項規定。三、違規限期改善部分:本局於113年4月17日中市環水字第1130039415號函,准予臺端設置○○」擔任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可在案,爰認定改善完成,無須再限期改善。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24/02/29
- 罰鍰金額
- NT$702,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即○○食品廠)於本市神岡區從事食品製造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經本局於113年1月11日派員前往查核並會同○○食品廠代表人員於放流口D01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250mg/L(放流水標準30mg/L),化學需氧量:276 mg/L(放流水標準1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請於113年3月29日前檢送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須含化學需氧量及懸浮固體項目)報請本局查驗,屆時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
- 裁罰機關
- 彰化縣
- 處分日期
- 2024/01/19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裁罰機關
- 彰化縣
- 處分日期
- 2024/01/19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22/05/10
- 罰鍰金額
- NT$48,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違規情節
- 臺端(即王記食品廠負責人)位於本市神岡區三角里大富路98巷19號從事食品製造業,經本局於111年4月1日派員前往稽查暨複查並會同臺端於放流口採樣檢驗結果,測得放流水之懸浮固體檢測值:825mg/L(限值:8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2,030mg/L(限值:250mg/L)、油脂檢測值:19.3mg/L(限值:1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且本局前以111年2月17日中市環稽字第1110015931號函限期臺端於111年3月31日前完成改善,臺端違規行為仍未完成限期改善,另臺端前經本局稽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2次規定,綜上,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第52條及第73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22/03/03
- 罰鍰金額
- NT$35,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0年12月16日派員前往前述地點稽查,稽查時貴商號排放廢水於周界外溝渠,經採放流口水樣檢驗水質結果超出放流水水質標準,核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12月29日環署水字第1060104625號公告修正「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之規定,本局依法告發裁處完成在案,並於111年1月4日開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限期臺端於111年1月15日前完成改善,並交付予現場人員收執在案;本局於111年1月19日派員前往複查,臺端所提「違規原因探究及改善措施報告書」中擬增設之處理設備尚未施作,且經採放流口水樣檢驗水質結果仍超出放流水水質標準,前開違規行為仍未完成改善,依法按次處罰。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22/02/07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違規情節
- 貴商號排放廢水於周界外溝渠,經採放流口水樣檢驗水質結果,測得懸浮固體為522(標準值:30)及化學需氧量為943(標準值:100)。(本案違規部分:本局已於111年1月4日現場交付「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限臺端於111年1月15日前改善,請臺端確實辦理改善,並提具「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報請查驗,倘再查獲違規情形,將依法按次處罰。)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21/10/21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查獲臺端未妥善處理作業廢水,致油污污染周界水溝,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21/10/14
- 罰鍰金額
- NT$35,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商號廢水排放處棄置之作業廢水呈黃色混濁樣態,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21/05/31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臺端進行食品製造及清洗機台作業,廢水收集經油水分離槽處理後排放,惟排放之廢水仍含褐色油污並污染水體,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18/06/15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查獲從事豬肉食品加工作業,未有效收集處理作業產出之油脂等白色凝結物致排放棄置於水溝污染水體屬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16/08/08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12/02/08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