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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120005
- 處分日期
- 2024/12/04
- 違規日期
- 2024/10/3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1,6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廢(污)水排放於地面水體,經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1,680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10.2倍、生化需氧量1,200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14倍及化學需氧量2,930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3.88倍。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1600元整,應於通知限改日期屆滿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3年10月30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4年01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芳苑鄉草湖段一九○之二一地號,草湖段一九○之三五地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芳苑鄉草湖南段314.315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