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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方方土)畜牧場

文號
30-110-110002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21/11/01
違規日期
2021/09/2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罰鍰金額
NT$17,92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從事牛隻飼養作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測值2670mg/L,標準值15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7570mg/L,標準值450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792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1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11-050044
繳納情形
已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屏東縣萬丹鄉崙頂段一六二九、一六三四地號
違規地址
屏東縣萬丹鄉崙頂段1629-1934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