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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冠企業有限公司大發二廠

文號
20-109-020030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0/02/25
違規日期
2019/12/25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罰鍰金額
NT$10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貴廠於高雄市大寮區華東路九號從事其他金屬加工處理業,領有固定污染源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1179-02號),本局於108年12月25日稽查貴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M01),於現場稽查發現該製程有下列情事:(1)袋式集塵器A001濾袋未依許可證核定更換,更換時間為104年5月14日(更換濾袋156隻)及107年8月23日(更換濾袋10隻),已超過許可證核定每3年更換一次,且並未更換全部濾袋,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2)該製程M01許可證核發日期為108年11月6日,袋式集塵器A006、活性碳吸附塔A007為本次異動新增之設備,經查現場袋式集塵器A006之壓降、濾袋更換頻率及活性碳吸附塔A007之廢氣入口溫度、活性碳更換頻率及更換量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操作記錄,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文到次日起90日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高雄市大寮區華東路九號
違規地址
高雄市大寮區華東路九號
統一編號
81485763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