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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040001
- 處分日期
- 2017/04/28
- 違規日期
- 2017/02/0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
- 罰鍰金額
- NT$2,916,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依水污法稽查,本局人員至貴公司現場稽查,並於吉興路一段299號門口旁放流口採樣,採集樣品2瓶,現場檢測水溫26.1℃,pH8.68,符合標準,其餘水樣送環保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為26.3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110mg/L,其中化學需氧量超過放流水標準(100mg/L),業已違反水污防治法第7條規定。另現場查核貴公司污水馬達水電錶紀錄(2017年1月1日至2月2日)發現貴公司實際用水量達60立方公尺/日以上,屬水污染防治法規範之事業,惟貴公司未取得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即排放廢(污)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916000元整。自106年05月05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7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花蓮縣吉安鄉勝安村自強路三六五巷二號
- 違規地址
- 花蓮縣吉安鄉吉興路一段299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