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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4-060001
- 處分日期
- 2025/06/23
- 違規日期
- 2025/05/0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8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依114年5月13日現場稽查紀錄,貴公司處理剩餘廢(污)水之行為涉及操作廢(污)水處理設施及排放之行為,已違反環境部97年2月20日環署水字第0970013799號令之補充規定:「一、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經處停工(業)、勒令歇業或自行停工(業)後,應依規定停止生產。停工(業)、歇業期間,除為維持廢(污)水處理設施基本功能(如生物處理單元之污泥馴養等)外,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操作廢(污)水處理設施,並不得排放廢(污)水。二、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經處停工(業)、勒令歇業或自行停工(業),應提出剩餘廢(污)水處理方式及期程計畫書,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處理、處置其剩餘廢(污)水。」。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花蓮縣花蓮市美工八街二五號
- 違規地址
- 花蓮縣花蓮市美工八街二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3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