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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興達發電廠

文號
40-109-040045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0/04/16
違規日期
2019/09/25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罰鍰金額
NT$6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07年5月2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廠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上開甲苯殘留物(C-0301)產出、貯存量,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高雄市政府水利局來函民眾檢舉本市仁武區竹園段1592-1、1592-3地號土地遭堆放藥液桶,本局環境稽查科108年9月25日派員至仁武區竹園段1590、1590-1、1592-3、1592-4、灣北段192-2地號稽查,發現場內堆置二異丙胺空瓶約3~4箱(外包裝文字記載來源自貴廠材料一課),貴廠方○○108年10月3日至局表示,貴廠100年8月25日向「三德藥品儀器行」訂購二異丙胺,依採購規範敘及使用過之空瓶廠商需負責回收,且回收空瓶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使用或處理,惟該批廢棄空瓶逕由「利華工業原料有限公司」收受,並堆置於仁武區租賃廠房內,未回原料供應商(三德藥品儀器行)回收再盛裝原物料使用,另查物質安全資料表顯示上開內容物閃火點為-13.45℃(<60℃),核屬廢液閃火點小於60℃(C-0301)之有害事業廢棄物,貴廠廢液閃火點小於60℃(C-0301)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產出、貯存、清除、處理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3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0)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高雄市永安區鹽田里興達路六號
違規地址
高雄市仁武區竹園段1592-1、1592-3地號土地
統一編號
88688721
更新時間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