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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2-106-080001
- 處分日期
- 2017/08/28
- 違規日期
- 2017/07/11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2,0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一、秀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未依原核定整治計畫執行改善作業,本縣環境保護局以105年12月30日嘉環字第1050035042號函回復請於106年3月31日前提出,惟查屆期仍未提出,已依土污法第37條規定裁處新臺幣100萬元在案,並通知限於106年6月10日補正。二、秀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再以106年6月12日秀字第1060612號函,敘明將於106年7月10日前重新提出土壤及地下水整治變更計畫書,本縣環境保護局業以106年6月20日嘉環水字第1060014702號函回復請於106年7月10日前提交。三、本府業於106年8月14日府授環水字第10601555817號函,通知秀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未於106年7月10日前提交變更計畫書事實,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於文到7日內提出陳述意見。四、秀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8月23日秀字第1060823號函提出陳述意見,惟該內容所提訴願及說明將於106年9月8日前提送場址整治變更計畫書,不足影響限期提交之處份,本案爰續依土污法第37條規定裁處,並遵照「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裁罰基準」未依規定提出提送整治計畫變更之申請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或未補正完成者,每次得依前次裁罰金額加計100萬元。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4項之規定,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7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嘉義縣民雄鄉北斗村中正路一五號
- 違規地址
- 嘉義縣民雄鄉民工段0823、0824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