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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8-040006
- 處分日期
- 2019/04/12
- 違規日期
- 2019/02/2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前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處案件,經本府限期於108年1月23日前申請取得許可證或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惟迄未提送,經本府環保局於108年2月20日派員至本市永康區中正北路317巷路口(永康區鹽行段1420、1421地號)稽查,發現該場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總體積量測約33,138立方公尺(未有新增堆置物),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五批第2類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貴公司未取得堆置場作業程序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而逕行設置。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命貴公司堆置場作業程序停工。限改日期:108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本案為貴公司一年內第2次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3條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𥂁洲里洲工街一一七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鹽行段1420、1421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