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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4-010013
- 處分日期
- 2025/01/17
- 違規日期
- 2024/10/2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3,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大雅區員林里神林路一段267巷13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290-08號),業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3年7月2日執行污染源督察作業結果,貯留許可文件原水槽(T01-1)-重金屬鎳測得12.7mg/L(許可核准最大值0.03mg/L),與許可登載內容不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並業經本局113年9月12日中市環水字第1130108937號函請貴公司陳述及限期於113年11月1日前提出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申請文件或檢具依原許可登記事項運作等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另本局於113年10月7日以中市環水字第1130119259號函處分在案,合先敘明。承上,貴公司113年10月25日仁商字第113001025號函(本局收文日期:113年10月28日)函送改善完成報告書及水質檢測報告辦理恢復原許可濃度,本局於113年10月29日派員前往複查並會同現場人員於貴公司原水槽(T01-1)採樣鎳檢測值為0.18mg/L(許可核准最大值0.03mg/L),上述仍與許可登載內容不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第2目規定,本局依法按次處罰。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3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1月01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雅區員林里神林路一段二六七巷一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雅區員林里神林路一段二六七巷一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18 0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