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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雄畜牧場

文號
30-110-110039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21/11/16
違規日期
2021/10/05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27,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查臺端經營華雄畜牧場從事養豬業,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0年10月5日派員稽查發現,放流口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測值422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檢測值1410毫克/公升,標準值600毫克/公升;生化需氧量檢測值586毫克/公升,標準值80毫克/公升),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茲依同法第40條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7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已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屏東縣萬丹鄉甘堂村大智路一九九號
違規地址
屏東縣萬丹鄉全段1712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