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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宏畜牧場

文號
40-109-080004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20/08/13
違規日期
2020/05/13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
罰鍰金額
NT$12,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一)臺端經營旺宏畜牧場從事豬隻畜殖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於109年5月13日派員督察,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 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發現貴畜牧場107年9月至12 月均申報死廢禽畜(R-0112)產出0.06公噸、聯單清除0.03公 噸、貯存0公噸,其數據未能平衡,申報之數量明顯有不正 確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第39條 第1項規定,茲依同法第52條及第63條之1規定裁處如主旨。(二)另貴場代表於現場出具紀錄不全之109年1月廚餘收受紀錄 ,又查109年3月至5月廚餘之收受日期、種類、名稱、數量 、再利用用途、事業名稱、衍生廢棄物及處置及再利用完 成日期,未作成紀錄且現場無法提供,已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第39條第1項規定,茲依同法第52條及第63條之1規定裁處如主旨。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9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及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不須繳納
事業地址
屏東縣萬丹鄉田厝村惠崙路四八五巷一五一號
違規地址
屏東縣萬丹鄉田厝村惠崙路485巷151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