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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070013
- 處分日期
- 2017/07/21
- 違規日期
- 2017/04/14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4月14日派員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7總隊第3大隊第3中隊至本市白河區白河里中興段1990-3、1988、1988-1地號督察,發現該工程行於該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經現場初步量測至少達10,000立方公尺,已逾3,000立方公尺以上,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5批第2類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該工程行未取得堆置場作業程序之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證而逕行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命貴行停工。限改日期:106年09月25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7條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20-106-110002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雲林縣虎尾鎮頂溪里崁腳路八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白河區白河里中興段1990-3.1988.1988-1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