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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050031
- 處分日期
- 2020/05/27
- 違規日期
- 2020/03/3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10,5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飼料製造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9年3月30日派員查核,發現貴公司領有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屏縣環水許字第02235-00號),惟未依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內容紀錄調勻站(廢水調整池)( T01-02)之水力停留時間、活性污泥池 (T01-05)之SV30、消毒裝置(T01-07)等操作參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5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屏東縣鹽埔鄉新二村新埔路七六八號
- 違規地址
- 屏東縣鹽埔鄉鹽埔鄉新二村新埔路七六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